劉曉忠:減稅促進口不應是短期調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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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坊間傳聞一份內含上百種進口商品減稅目錄的擴進口細則,將在本月即將召開的全國進出口會議上通過并公布。這將為管理層實現“減順差、促平衡”的貿易進出口管理目標提供新的、富具實效的…
近日,坊間傳聞一份內含上百種進口商品減稅目錄的擴進口細則,將在本月即將召開的全國進出口會議上通過并公布。這將為管理層實現“減順差、促平衡”的貿易進出口管理目標提供新的、富具實效的政策推手。
當前主流觀點把今年3月以來出臺的一系列擴大出口政策,詮釋為政府主動強化進出口管制、以緩解貿易條件惡化的融冰之舉。不過,借助人為的進口管制等減順差不僅不易管控,而且具有明顯的應急性和功利性等政策短視效應。今年4月和5月中國貿易順差再度超百億美元級,就佐證了進出口管制減順差既不具可行性,也無法給貿易伙伴以可信允諾——針對中國的貿易糾紛越發頻繁,以及貿易條件持續惡化,削弱了出口管制減順差的政策可信度。
可以說,進口商品稅費減免雖可降低進口費用,但若石油、鐵礦石等國內需求回落,即便進口成本降低也會因需求彈性不足而難以有效激勵進口,抑或激勵進口增加將因短期需求疲弱而增加庫存成本,而使進口成本下降被庫存成本增加所抵消。如前5月煤炭進口同比減少16.6%,大豆進口同比減少1%,以及鐵礦石等進口增速都比前4月有所回落,反映人為的擴進口不僅不會起到平抑進出口的效應,反而干擾了貿易價格信號。這方面值得反思的是最近銅、鐵礦石等國際價格異動,就與中國擴出口政策有著明顯的邏輯關聯。
與此同時,用稅收政策刺激進口恰恰傷害了稅收政策的中性和穩定可預見性原則。商務部、財政部和海關總署等依據行政法規就能對進口商品增值稅、關稅和船舶噸稅等全國人大制定的稅法進行調節,給市場傳導出稅制的隨意性和缺乏穩定性。同時把稅收作為短期政策的調控工具無疑是人為制造稅負不公和稅負轉移,傷害了稅制或稅負的中性本質。
當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當前中國經濟過高的對外依存度,使減輕進口環節稅費和交易成本已為中國經濟維穩的必要前提。目前中國對能源等大宗商品的對外依存度大都超過50%,而且對外依存度日益擴張。這反映降低進口環節稅費和交易成本不僅關系到中國貿易收支平衡、緩解貿易條件惡化壓力,而且直接影響到中國經濟的運行成本。
鑒于此,當前把減稅作為一種為特定政策目標服務的調整手段是政策短視,但減輕進口環節稅負作為一項長期政策是必須的。我們認為,當前針對進口商品的稅費不僅稅率過高,稅基也不盡合理。如當前主要進口商品的關稅在10%左右,增值稅一般為17%;而計算進口商品增值稅的稅基為海關設定的貨物CIF價格(包含進口商品價格、關稅、運費和保險費等),這在稅基上顯著高于國內制造商品。同時海關還按進口商品的CIF價格征收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監管手續費。顯然,調整過高的進口環節稅費既是降低進口成本的務實之舉,也有助于提高國內產業國際競爭力。殊不知,當前國內汽車乃至機電等在高進口環節稅下的低效反映佐證把國內產業置于襁褓中的保護不利于企業成長。
進而言之,調整進口環節稅制結構的同時,還需以提高貿易自由度加以配套。進口商品價格過高與諸多商品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直接相關,如當前鐵礦石、石油、銅乃至許多機電等基本密集型商品的進口都事實上實行的是貿易進口壟斷政策,這種貿易進口的資格審核式壟斷,滋生了規模龐大的進口倒爺或掮客等利益極端。以鐵礦石進口為例,進口配額和許可證制度導致了寶鋼等享受了鐵礦石進口配額的巨額壟斷紅利。
由此可見,當前中國進口環節的制度調控,不僅需要把降低進口環節稅費作為一項穩定的制度加以推進,還需改革當前以貿易許可證為主導的貿易進口審批制度,逐漸推進允許私人部門進入諸如鐵礦石、能源等貿易領域的自由準入制。否則,進口減稅不僅不會降低經濟運行成本,而且可能會變成擁有進口貿易資格企業的壟斷租金。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當前主流觀點把今年3月以來出臺的一系列擴大出口政策,詮釋為政府主動強化進出口管制、以緩解貿易條件惡化的融冰之舉。不過,借助人為的進口管制等減順差不僅不易管控,而且具有明顯的應急性和功利性等政策短視效應。今年4月和5月中國貿易順差再度超百億美元級,就佐證了進出口管制減順差既不具可行性,也無法給貿易伙伴以可信允諾——針對中國的貿易糾紛越發頻繁,以及貿易條件持續惡化,削弱了出口管制減順差的政策可信度。
可以說,進口商品稅費減免雖可降低進口費用,但若石油、鐵礦石等國內需求回落,即便進口成本降低也會因需求彈性不足而難以有效激勵進口,抑或激勵進口增加將因短期需求疲弱而增加庫存成本,而使進口成本下降被庫存成本增加所抵消。如前5月煤炭進口同比減少16.6%,大豆進口同比減少1%,以及鐵礦石等進口增速都比前4月有所回落,反映人為的擴進口不僅不會起到平抑進出口的效應,反而干擾了貿易價格信號。這方面值得反思的是最近銅、鐵礦石等國際價格異動,就與中國擴出口政策有著明顯的邏輯關聯。
與此同時,用稅收政策刺激進口恰恰傷害了稅收政策的中性和穩定可預見性原則。商務部、財政部和海關總署等依據行政法規就能對進口商品增值稅、關稅和船舶噸稅等全國人大制定的稅法進行調節,給市場傳導出稅制的隨意性和缺乏穩定性。同時把稅收作為短期政策的調控工具無疑是人為制造稅負不公和稅負轉移,傷害了稅制或稅負的中性本質。
當然,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當前中國經濟過高的對外依存度,使減輕進口環節稅費和交易成本已為中國經濟維穩的必要前提。目前中國對能源等大宗商品的對外依存度大都超過50%,而且對外依存度日益擴張。這反映降低進口環節稅費和交易成本不僅關系到中國貿易收支平衡、緩解貿易條件惡化壓力,而且直接影響到中國經濟的運行成本。
鑒于此,當前把減稅作為一種為特定政策目標服務的調整手段是政策短視,但減輕進口環節稅負作為一項長期政策是必須的。我們認為,當前針對進口商品的稅費不僅稅率過高,稅基也不盡合理。如當前主要進口商品的關稅在10%左右,增值稅一般為17%;而計算進口商品增值稅的稅基為海關設定的貨物CIF價格(包含進口商品價格、關稅、運費和保險費等),這在稅基上顯著高于國內制造商品。同時海關還按進口商品的CIF價格征收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的監管手續費。顯然,調整過高的進口環節稅費既是降低進口成本的務實之舉,也有助于提高國內產業國際競爭力。殊不知,當前國內汽車乃至機電等在高進口環節稅下的低效反映佐證把國內產業置于襁褓中的保護不利于企業成長。
進而言之,調整進口環節稅制結構的同時,還需以提高貿易自由度加以配套。進口商品價格過高與諸多商品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直接相關,如當前鐵礦石、石油、銅乃至許多機電等基本密集型商品的進口都事實上實行的是貿易進口壟斷政策,這種貿易進口的資格審核式壟斷,滋生了規模龐大的進口倒爺或掮客等利益極端。以鐵礦石進口為例,進口配額和許可證制度導致了寶鋼等享受了鐵礦石進口配額的巨額壟斷紅利。
由此可見,當前中國進口環節的制度調控,不僅需要把降低進口環節稅費作為一項穩定的制度加以推進,還需改革當前以貿易許可證為主導的貿易進口審批制度,逐漸推進允許私人部門進入諸如鐵礦石、能源等貿易領域的自由準入制。否則,進口減稅不僅不會降低經濟運行成本,而且可能會變成擁有進口貿易資格企業的壟斷租金。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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