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保護和促進臺胞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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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7日從江蘇省人大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該《條例》通過明確扶持措施,完善權益保障機制…
記者27日從江蘇省人大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該《條例》通過明確扶持措施,完善權益保障機制,規范政府服務及暢通爭議解決渠道等方面,保護和促進臺胞投資。
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臘生介紹,《條例》在投資領域、科技創新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及市場準入方面明確了扶持措施,并強調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享受該省頒布的投資及與投資相關的各項扶持發展的政策和服務。
在完善權益保障機制方面,《條例》強調臺灣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重申了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關于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的規定,在子女就學方面,享有和江蘇本地學生的同等待遇,同時,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臺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憑在臺灣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在當地公安機關按規定申領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等。
在規范政府服務方面,《條例》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改善投資環境,提供有效服務,保障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在臺灣同胞投資集中的開發(園)區設立為臺灣同胞投資者服務的機構,從而更好地為臺灣同胞投資者提供便捷的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并明確了責任追究制度。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副主任陳貴希說,為了更好地暢通爭議解決渠道,一方面對于臺灣同胞投資者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相關的爭議,《條例》具體規定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侵權救濟渠道;另一方面,為了保護臺灣同胞隱名投資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條例》從現實出發,規定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出資人不一致,作為實際出資人的臺灣同胞投資者請求確認其為出資人身份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