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管理條例將修改 國債可直接用作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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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務院清理整頓交易場所的工作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也正在逐步展開。昨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了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公…
隨著國務院清理整頓交易場所的工作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也正在逐步展開。
昨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了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起草。
現行的《條例》雖然規定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但對什么是期貨交易缺乏明確界定,按保證金收取比例等作為判斷是否屬于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也不夠嚴謹,容易被規避。
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方面,征求意見稿對“期貨交易”做出了明確界定,征求意見稿在保留《條例》關于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定義規定的同時,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同時,征求意見稿刪去了《條例》中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
第二方面,是進一步完善了期貨交易制度的一些具體規定。其中,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標準倉單、國債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可以直接用作保證金用于交易結算和履約擔保。此外,還將《條例》關于期貨交易所職責規定中的“保證合約的履行”修改為“作為中央對手方,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將《條例》關于結算的規定修改為: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買賣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第三方面,是規定了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的職責。參照《證券法》關于對非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查處取締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國務院表示,近年來,一些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開展以大宗商品標準化合約為交易對象,采用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和保證金擔保的交易方式進行具有明顯期貨交易特征的交易活動。這些交易活動在市場開辦、主體資格、交易品種、交易規則、信息披露和風險防范等方面缺乏統一的規范和要求,脫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統一監管,存在嚴重的市場風險和資金安全隱患,亟須進行清理整頓。
國務院于不久前公布的《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對清理整頓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國務院稱,本次意見征求截止日為201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