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法制令”:國資委強調境外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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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推動中央企業內部的法制建設已經提上日程。 本報記者了解到,作為國企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國資委已要求央企將法律風險防范工作融入企業改革、并購重組、轉型升級、知識產權、境外投…
國資委推動中央企業內部的法制建設已經提上日程。
本報記者了解到,作為國企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國資委已要求央企將法律風險防范工作融入企業改革、并購重組、轉型升級、知識產權、境外投資等重點領域。
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局長周渝波對本報記者表示,沒有國企市場化方向的改革,就沒有企業法制建設的快速發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國資委繼續推動央企建立健全總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
本報記者從國資委獲悉,央企法制建設的組織保障為總法律顧問制度,從53家大型央企率先建立,推廣至全部央企,再延伸至央企重要子企業。目前,已有2296戶央企及所屬企業全面建立了總法律顧問制度。
除了擴大范圍,央企法律工作在企業發展中的角色也經歷了從“救火隊”到“參謀助手”的轉變。中國建筑(行情 股吧 買賣點)股份有限公司副總法律顧問秦玉秀對本報記者表示,中建的法制工作,在經歷了訴訟案件處理為主和法律風險防范為主的兩個不同發展階段后,目前法律管理已成為企業戰略支撐及核心競爭力構成的重要部分。
結合專業管理
應對法律風險的能力一定程度反映了一家企業市場化經營的能力。目前,央企的法制建設已從基本的應訴需求,發展為開始與各自的具體業務相結合。
十年前,央企的法律事務工作整體層次水平比較低,法制工作充當“救火隊員”的角色。從2003年開始,央企才意識到必須將法制建設融入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
以中國建筑為例,建筑工程承包領域競爭激烈、境外業務占比較高,訴訟和風險較多。秦玉秀表示,從2003年開始,法律事務工作開始介入企業的施工合同管理,2007年開始深度參與公司重組及整體上市,2009年在公司整體上市后全面介入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工作,2010年開始通過加強海外法律機構建設來防范海外法律風險。
目前,中國建筑法律事務工作中,訴訟工作已降低至20%,剩下的80%工作集中在企業改革、兼并重組等方面。“一些能和解的官司我們也會去選擇走法律程序,因為企業的法律訴訟能力強了,不怕打官司。”秦玉秀表示。
武鋼集團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劉新權也對本報記者表示,武鋼在進行法制工作時,明確要求法律管理與專業管理有效融合,對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活動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公司在啟動重要經營活動時均要求法律事務部門全過程參與”。
在經濟低谷期,法律工作與實際業務結合得更緊密。秦玉秀對本報記者表示,經濟形勢不好的時候,企業的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增多,拖欠款項的問題也多起來,這時候,法律事務機構需要協助企業提前做好風險防范。另外,并購的機會在經濟低谷也會增多,法律工作也會比以前更重要。
不過,央企法制工作與專業業務結合才剛起步。周渝波坦承,如何在體制、制度上將法制建設及專業管理相結合,央企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國資委進一步重視央企法制建設,更多專業法律人才有望進入央企管理層。“目前企業管理層知識結構同化的現象較普遍,我們也在考慮研究讓包括法律在內的專業人才充實央企管理隊伍。比如企業的重大決策讓總法律顧問參與,這項工作一直在做。”周渝波表示。
重視境外風險防控
隨著央企加大海外投資力度,境外法律風險一度面臨嚴峻形勢,有的糾紛甚至波及全行業甚至整個國家。這些糾紛一旦敗訴,動輒數千萬、上億美元損失,有的還可能被排擠出該國或地區的整個市場。
針對境外法律風險,國資委要求央企切實加強對境外企業的規范和監管,集團總部進一步加大對境外子企業的管控力度,有條件的央企通過在境外單位設置法律事務機構或法律顧問崗位。目前,已有不少央企在海外建立了法律事務機構。
武鋼總經理鄧崎琳對本報記者表示,要將境外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作為提高對境外企業管控能力的重要抓手。
劉新權對本報記者介紹,武鋼全面梳理了境外投資項目的業務流程,重點是環境保護、勞動用工、社區關系及原住民保護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同時加強防范境外項目可能發生的訴訟。
“很多在國內看起來的小問題,在國外就成了訴訟仲裁或勞工罷工。”劉新權表示。
另外,貿易保護主義也是不少央企面臨的難題。今年4月,武鋼勝訴印尼反傾銷案,“最主要的經驗就是積極抗辯、堅決應訴,可能有時候應訴的代價會較大,但不應訴的結果是永遠失去了拼來的這塊市場。”
不過,各家央企均坦承,境外法律工作比國內復雜很多,需要更多考慮國際法和所在國的法律,為企業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周渝波對本報記者表示,境外風險防控已成為央企法制建設的重要部分,但央企海外投資監管工作還需進一步完善,因此,境外法律風險防控工作也有很大的進步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