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明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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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2日從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獲悉,電監會發布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明年1月1日起試行。《規則》明確省級電網公司以及符合條件的獨立配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均可以作為跨…
記者12日從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獲悉,電監會發布的《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明年1月1日起試行。《規則》明確省級電網公司以及符合條件的獨立配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均可以作為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購電主體。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原則上均應采取市場化的交易方式。
《規則》由7章組成,包括總則、交易組織和申報、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則、合同執行與調整、交易價格與輸電費用、監管措施和附則,共32條,自2013年1月1日起試行。
《規則》明確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市場主體分為售電主體、輸電主體和購電主體。售電主體主要為已取得發電業務許可證的發電企業,以及受發電企業委托的電網企業;輸電主體為已取得輸電業務許可證的電網企業;購電主體為省級電網公司,以及符合條件的獨立配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
《規則》強調,發電企業應直接在電力交易平臺上參與跨省跨區電能交易,省電網企業一般不得代理省內發電企業參與跨省跨區電能交易。跨區、跨省電能交易同時組織時,年度交易優先保證清潔能源消納利用。
針對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則,《規則》明確指出,除國家明確的年度跨省跨區電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區電能交易原則上均應采取市場化的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