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建局日前對《海口市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海口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已購買或自建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權屬證書)的存量房(即二手房),其交易資金(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總價款)須進行監管,但法院協助執行的、拍賣的,以及交易雙方為直系親屬關系的二手房產權轉讓登記的,可自行交付房價款,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范圍。
新《辦法》是在原文件基礎上進行了修改。此前需二手房買賣雙方同意后,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屬于自愿性原則;新辦法出臺后,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屬于強制性的,只要在監管范圍的,必須要實行資金監管,這也是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無償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