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改革箭在弦上。
日前公布的“十二五”規劃建議案,排定了今后五年諸領域改革措施,其中關于財政體制改革方面,提出促進財力和事權的匹配、研究推進房產稅等事項。
10月29日,在北京大學中國教育財政研究所舉辦的“財政體制與社會發展”專題討論會上,財政部科研所財政教研室主任陳穗紅提出,應調整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劃分方式、將央地事權范圍固定化、法制化。
此外,不少與會專家認為,開征房產稅是促進地方財政收入轉型的有效辦法,以此重塑地方主體稅種,從而使得地方政府能夠享有穩定增長的財源。
專家表示,目前央地財權、事權不匹配的起點,在于政府公共事務決策權和決策實施責任及相應的財政公共支出責任不一致。一方面,上級政府擁有較大的公共事務決策權,和向下分散實施責任的權力,同時也有可能把實施決策所需要的一部分財政支出責任,推給下級政府。
另一方面,各級政府所承擔的公共支出責任,與其擁有的財力差距過大。地方政府在財政資金來源上,多數表現為過于依賴轉移支付制度,“然而大量有條件轉移支付,即地方需要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實際上加大了事權和財力的不匹配。”陳穗紅說。
一位專家表示,長期以來,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劃分不清,橫向縱向的條塊關系并未理順。與此同時,在現有稅制下,地方稅收不足導致了基層政府缺少穩定的自有財源。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從稅收收入分配比例看,中央持續拿大頭,上對下的專項轉移支付過多,一般性轉移支付偏少。
此外,還有財政體制與行政體制間的矛盾。陳穗紅認為,行政體制上全國一統,然而財政體制上卻是相對分權式的,矛盾在所難免。
上述癥結也導致了諸多不良后果,基層政府財政困難是一大現實,并且由于地方財力不一,從而公共服務水平差距過大。
“在地方財力不足并且承擔較多公共服務支出配套責任的情況下,倒逼舉債行為便自然出現。”陳穗紅說。
而一名專家說,預算以外的非規范增收和支出在持續擴張,加劇了財政收支體系的不規范,尋租的普遍化也是突出問題。
作為具體改革措施,專家建議將一般性的政府分工原則具體化,明確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范圍,在實際操作中,可依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和集權分權關系進行劃分,對有些交叉事權要盡量分工明確。
同時,對于決策與財政支出責任的分離也要有所限制,上級政府在享有公共事務決策權的同時,也應該履行相應責任,諸如對決策實施的監督,以及對財政支出責任的指導或分擔。
在稅制改革方面,與會專家表示,分稅制的方向固然需要堅持,但在實際操作中,需要適度調整收入劃分方式和比例,增大地方財力。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財政學系副主任劉怡表示,一直以來,我國的稅收大量來源于企業環節的貨物和服務稅,而自2007年以來,由于經濟周期變化,貨物和服務稅占GDP比重開始下降,稅收收入壓力因而加大,急需探索新的稅收收入來源。
結合現有改革措施及未來改革建議,劉怡說,一方面,增值稅擴圍的改革正在推進當中,除舊有的銀行、保險業營業稅收歸中央外,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營業稅也很有可能被納入增值稅。
但另一方面,劉怡也發現,鑒于建筑業營業稅為地方稅收收入主體,一旦將其納入增值稅,歸中央支配,地方的財力數字就會有相當大程度的改寫(緣于目前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增值稅由國稅征收),因而,需要探索將房產稅等作為地方新的穩定財源。
陳穗紅亦表示,開征房產稅等渠道將會是一個有效的辦法,通過這些稅種,可以建立起地方主體稅種,從而使得地方政府能夠享有穩定增長的財源。
此外,與會者認為,轉移支付制度不能作為調整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在實踐中,或可借鑒廣東等地開展的競爭性轉移支付等制度,使得轉移支付能和相應的激勵機制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