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 移交資產70余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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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30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全國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8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順利實現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改制過程中鐵路系統向地方移…
記者30日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全國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8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順利實現整體納入國家司法體系,改制過程中鐵路系統向地方移交資產共計70余億元人民幣。
鐵路運輸法院與鐵路運輸企業分離,實行屬地管轄,是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截至6月28日,18個鐵路局、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部簽訂移交協議。據統計,改制過程中鐵路系統向地方移交人員共計3300余人。改制后,全國各鐵路運輸法院隸屬關系按駐在地行政區劃改為地方管理,有關經費改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財政預算保障,所屬人員均按《公務員法》規定納入地方行政編制管理,法律職務的任免也分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最高法30日對外公布《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范圍的若干規定》司法解釋,對改制后鐵路運輸法院的案件管轄范圍進一步予以規范,該規定將于8月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改制后的鐵路運輸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除涉及鐵路運輸犯罪的各類公訴案件外,還包括有關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除涉及鐵路運輸、鐵路安全、鐵路財產等各類民事案件外,經駐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鐵路運輸法院還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鐵路法院基本上都設置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較大的市,其駐在地經濟發達、人口眾多,當地人民法院大多長期苦于案多人少的問題,鐵路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可以成為解決上述問題的及時雨。指定鐵路法院受理駐在地的民事案件,可以充分發揮鐵路法院的積極作用,幫助地方人民法院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