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防范險企濫發次級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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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日前發布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險企次級債募集的資金不得用于投資股權、不動產和基礎設施,且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 此次發布的征求意…
保監會日前發布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險企次級債募集的資金不得用于投資股權、不動產和基礎設施,且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
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對2004年發布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分析人士指出,征求意見稿強化了股東責任,有助于強化公司治理,促使規范經營,防范系統性風險。
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由于壽險業快速發展需要巨大的資本支撐,且目前普遍存在業務質量差導致資本金消耗過大、資本金補充速度跟不上業務發展速度等問題,發行次級債已成為保險公司快速補充償付能力的主要方式,但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保險公司濫發次級債盲目擴張的問題。
《征求意見稿》要求,次級債募集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于投資股權、不動產和基礎設施。募集人應當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金。
之前確實存在一些保險公司在資本充足率或償付能力水平都滿足要求的情況下,通過發行次級債券來融資以作其他用途的可能性。比如,在看好股票市場或基金市場的情況下抄底建倉。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符合開業時間超過三年、上一年度末動態償付能力預測未來1年內償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于100%、上一年度實現盈利、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以及募集后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50%等條件。
此外,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保險公司次級債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定向募集。而在2008年中國人保集團曾發行100億元次級債。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及其股東和其他第三方不得為募集的次級債提供擔保。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次級債。募集人應當委托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次級債的登記、托管機構,并可代為兌付本息。募集人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募集人在不能按時償付次級債本息期間,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征求意見稿》要求,募集人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次級債專題報告。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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