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開征房產稅要符合中央精神
來源:中國產經新聞報 |瀏覽:次|評論:0條 [收藏] [評論]
10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和供應體系建設進行了第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強調,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是滿足群眾基本住房需求、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目標的重要任…
10月29日,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和供應體系建設進行了第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強調,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設,是滿足群眾基本住房需求、實現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目標的重要任務。
這是中央政治局首次集體學習住房領域情況。不僅說明最高決策層高度重視住房問題,而且表明十八屆三中全會后,房地產政策很可能會在住房保障上發生重大轉向,變抑需求為增供給。
而怎樣開征房產稅,畢竟會在這次重大轉向中,成為公眾的敏感話題。
個人房產稅如何征收?征收范圍有多大?怎樣計算?由于房產稅尚未在全國推廣,筆者總想明白皮毛。
中央要求提高居民收入占國民收入分配的比重,讓公眾分享經濟建設發展帶來的福祉。而開征房產稅也是大勢所趨,它必將給有房者增加甚至超過收入所得稅的經濟負擔。對公眾來說,又要增加福祉,又要增加經濟負擔,二者到底是什么關系?
固然,稅收是國民經濟增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從消費者身上征收房產稅,正如專家觀點,的確需要慎重研究。
其一,調整稅收結構應當有減有增。按中央精神,工薪階層、特別是低收入人群的稅收負擔應當適當減輕。但重點在于不能普遍減稅,而是結構性減稅,該減的要減,不該減的不減,該增的還要增。中央提出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錢從哪里來呢?只能來自兩個方面:一是降低政府收入所占比重,二是降低企業收入所占比重。
其二,開征房產稅不應當是為增加財政收入。開征房產稅的目的是什么?我認為不應當是為增加財政收入。如果是為了調節房價,遏制炒房,抑制投資投機,減少房屋空置,就應當降低現有房價中的非建筑成本,并完善住房交易稅,或者增值稅,減少炒房者的不合理收入,而不是對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消費性住房增加稅收。目前房價中所含的稅費已經很多,即使開征房產稅,也應當先合并、精簡有關房產的其他稅費,減輕住房的稅費負擔,而不應當舊稅不減,又增新稅,加重居民負擔。房價上漲不應當成為開征房產稅的理由。
其三,政府要在土地定價上下功夫。政府在調控高房價上,首先要為土地定價。因為,只有土地才是導致房價暴漲的源頭。因此,政府要為過去不科學的開發行為買單,而不能單獨通過征收房產稅等一兩個稅種來壓制市場行為。在通貨膨脹時代,重新起用“計劃經濟制度”的定價手段也不無好處。這樣一來,各行業均將因此受惠。
總之,對于開征房產稅,應當按照中央三中全會加強住房保障的精神,在稅收制度改革中統籌考慮。房產稅直接牽系民生,不僅涉及經濟發展和百姓福祉,更加關乎社會穩定和民心所向。凡關系居民直接利益的稅收,都應當慎之又慎。即使開征,也應當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得到絕大多數公眾特別是工薪階層的擁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