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銀行間債市交易應采用券款對付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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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5日發布公告稱,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市場參與者)進行債券交易,應當采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辦理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券款對付是指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5日發布公告稱,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市場參與者)進行債券交易,應當采用券款對付結算方式辦理債券結算和資金結算。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券款對付是指債券交易達成后,在債券交易雙方指定的結算日,債券和資金同步進行交收并互為條件的一種結算方式。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通過自身債券業務系統和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以下簡稱支付系統)之間的連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券款對付結算服務。
公告要求,市場參與者通過其開立在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的債券托管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債券結算。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通過其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辦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應當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
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應當通過其在支付系統的特許清算賬戶進行。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在該賬戶下,為委托其代理資金結算的市場參與者開立債券結算資金專戶。
公告稱,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在辦理券款對付結算時,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并凍結的前提下,以第三方身份直接向(從)市場參與者在支付系統的清算賬戶劃入(轉出)款項,并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后,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未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的市場參與者,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時,若其對手方已在支付系統開立清算賬戶,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并凍結(若該市場參與者為付款方,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同時確保其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資金足額)的前提下,直接向(從)特許清算賬戶劃入(轉出)款項,并對市場參與者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后,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若其對手方也委托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代理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參與者指令,在確認付券方債券足額并凍結以及付款方債券結算資金專戶資金足額的前提下,對市場參與者的債券結算資金專戶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在確認資金結算完成后,及時進行債券過戶。
公告規定了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在管理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時應遵守的原則:債券結算資金專戶應當按債券托管賬戶分戶設置,一戶一賬,僅用于辦理債券交易券款對付的資金結算;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歸市場參與者所有和支配;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不得將債券結算資金專戶中的資金挪作他用或擅自動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不得對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墊資;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實行日終“零余額”管理,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應當統一對日終債券結算資金專戶內的剩余資金作自動劃回處理,不得滯留資金。
公告稱,為保證平穩過渡,本公告發布之日后的3個月為實施券款對付結算方式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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