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風電設備將繼續征收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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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四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指出,包括風力發電和環保資源綜合利用在內的企業自用設備進口將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文件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四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指出,包括風力發電和環保資源綜合利用在內的企業自用設備進口將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文件規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而確有必要進口部分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財關稅〔2009〕55號文件附件《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項目和企業進口附件所列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