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土地閑置2年未動工開發政府可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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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修訂的《海南省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將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明確,對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非因政府原因和…
海南省新修訂的《海南省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規定》將于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定明確,對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閑置,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該規定首先明確了閑置土地的定義: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國有建設用地,都為閑置土地。
其中,上述動工開發的認定標準為,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
而對閑置土地的處置,規定明確,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滿2年不動工開發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征繳土地閑置費: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出讓金的5%至20%征繳;以租賃、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當年租金、承包金的20%至50%征繳;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劃撥價款的5%至20%征繳;沒有劃撥價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劃撥土地取得成本的5%至20%征繳。
對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如果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超過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