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交易規則》3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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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礦業權交易機構和礦業權人交易行為,保障我國礦業權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近日出臺《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3月1日起實施。《礦業…
為規范礦業權交易機構和礦業權人交易行為,保障我國礦業權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國土資源部近日出臺《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3月1日起實施。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主要內容為:一、礦業權出讓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礦業權轉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固定交易場所或礦業權交易機構提供的互聯網絡交易平臺上鑒證和公示。二、礦業權交易機構依據出讓人、轉讓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發布出讓轉讓公告。以招標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應在投標截止日30日前發布公告,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轉讓礦業權的,應在公開拍賣日或掛牌起始日20日前發布公告。三、礦業權交易機構應按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交易,并書面通知出讓人、轉讓人和取得交易資格的競買人或投標人參加。招標、拍賣出讓或轉讓礦業權的,每宗標的投標人或競買人不得少于三人。四、礦業權出讓轉讓結果相關信息應公示公開。招拍掛出讓礦業權的,應公示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礦業權成交價等;申請在先、探礦權轉采礦權、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正式受理后,將相關信息直接進場公開。礦業權轉讓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鑒證下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交易機構出具鑒證文書。五、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不同性質的礦業權交易機構分類加強指導和監督,建立礦業權交易年度工作報告、通報制度。礦業權交易機構應對每一宗礦業權交易建立檔案。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還對礦業權交易確認及中止、終止,礦業權交易過程中的法律責任及爭議處理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