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加名稅討論塵埃落定 免征政策正式執(zhí)行
瀏覽:次|評論:0條 [收藏] [評論]
記者1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聯合下發(fā)通知,明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這一政策于8月31日起執(zhí)行。
記者1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近日聯合下發(fā)通知,明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這一政策于8月31日起執(zhí)行。
這一政策的出臺也使得近日備受關注的“房產證加名稅”討論終于塵埃落定。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說:“這一政策的明確是比較及時的,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和老百姓關系密切,近一段時間,一些地稅部門在執(zhí)行房屋權屬變更政策時也有不同的理解,需要盡快統(tǒng)一。”
所謂“房產證加名稅”,實質上就是契稅。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等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均需要繳納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同時規(guī)定,契稅的稅率為3%至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這一規(guī)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近一段時間,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部分條款涉及夫妻雙方的房屋權屬分配,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房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次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這次司法解釋出臺后,一些老百姓關注如何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相關契稅政策也引發(fā)很多討論,討論的焦點是“房產證加名稅”究竟該不該征,是否合理。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教授高萍說:“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引發(fā)了新情況,稅法應該與新的司法解釋及時銜接,這一政策的明確及時回應了老百姓的關切,這也是政策制定的出發(fā)點。”
劉劍文指出,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慮,有期限,契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財政部規(guī)定的項目屬于減征或免征契稅的范圍。
來源:新華網
這一政策的出臺也使得近日備受關注的“房產證加名稅”討論終于塵埃落定。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說:“這一政策的明確是比較及時的,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和老百姓關系密切,近一段時間,一些地稅部門在執(zhí)行房屋權屬變更政策時也有不同的理解,需要盡快統(tǒng)一。”
所謂“房產證加名稅”,實質上就是契稅。契稅是以所有權發(fā)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等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均需要繳納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同時規(guī)定,契稅的稅率為3%至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這一規(guī)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近一段時間,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部分條款涉及夫妻雙方的房屋權屬分配,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房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次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首次明確,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這次司法解釋出臺后,一些老百姓關注如何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相關契稅政策也引發(fā)很多討論,討論的焦點是“房產證加名稅”究竟該不該征,是否合理。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教授高萍說:“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引發(fā)了新情況,稅法應該與新的司法解釋及時銜接,這一政策的明確及時回應了老百姓的關切,這也是政策制定的出發(fā)點。”
劉劍文指出,這一次將房屋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共有的契稅政策定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慮,有期限,契稅暫行條例中規(guī)定,財政部規(guī)定的項目屬于減征或免征契稅的范圍。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