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支統計查漏補缺 個人海外資產納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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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第642號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起施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下稱《辦法》)發布于1995年,1996年實施,已…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第642號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起施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下稱《辦法》)發布于1995年,1996年實施,已使用了近17年。
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管濤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采訪時表示,“一個法規根據社會發展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是常態,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上世紀40年代就發布的《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每十年左右修訂一次,現在已經第六版了。”
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院院長丁志杰認為,隨著國際收支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內容、交易類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等新產品,以及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等新業務不斷涌現,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和分析預警都需要對此盡快適應。
國際金融問題專家趙慶明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每修訂一次就細化一些,更有利于監管和對癥下藥,數據越細價值越大。”他認為,修訂是查漏補缺,對原《辦法》中缺失的統計內容以及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的薄弱環節進行補充,增加了存量統計和非中國居民、中國居民個人等申報主體的義務。
明確個人申報義務
《辦法》修改主要涉及六個方面:統計范圍擴大至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申報主體由中國居民擴大至非中國居民;增加對提供登記結算、托管等服務的機構的申報要求;增加對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的申報義務;增加了對這些申報主體的保密義務;明確了違反規定的罰則。
以往,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于跨境資金流動的規模更關注,而對對外資產負債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視不足。近年來國際上歷次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各國對于自身對外資產負債家底的了解非常重要,才能制定科學的宏觀經濟政策。
管濤表示,國際收支賬戶既包括流量統計也包括了存量統計。國際收支平衡表是流量統計,國際收支頭寸是存量統計,這意味著對“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狀況”存量統計是原來就有的。這次修訂是再次強調了這個事。
當前國際收支運行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國際資本跨境異常流動加劇,監管難度加大。丁志杰認為,有必要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進一步增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分析,提高預警能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張斌也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詳細完整的了解整個跨境資金流動,是防范風險和改善管理的需要,屬于完善市場基礎設施的工作。
個人海外資產:抽樣調查和估算統計
管濤透露,為貫徹落實新《辦法》,外管局將修訂發布《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和《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
業界認為,對中國居民海外存量資產的統計存在一定難度。對此管濤表示,“對存量的統計不一定完全采取現在流量統計的‘間接申報,逐筆采集數據’的方法,而會探索抽樣調查和估算統計等方式。”
他舉例,國家旅游局統計國際旅游收入,就不是讓外國游人一個一個說消費了多少,而采取樣本調查的方式進行推算,還有多種方法獲取數據。管濤坦言,“雙向資本流動越來越頻繁后,存量的變化越來越多,我們確實應該了解他們的情況。”
現在大部分國際收支數據是通過銀行采集,具有局限性。銀行采集流量比較容易,但中國居民在海外的ODI(對外直接投資),投資后是增值還是減值了銀行卻沒有相關數據,這就需要投資主體報告情況。
實踐中,機構和個人往往對于違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外匯業務管理等規定的行為非常重視,而忽視法律規定的統計義務。新修訂的《辦法》也明確,對于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主體,對機構可以處30萬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外界認為的處罰太輕,管濤解釋:“統計這個處罰是比較輕,但如果是交易違法,那將根據別的規定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