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下發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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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征收引起的停產停業損失如何補償?南都記者昨日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上看到,該廳近日下發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
因房屋征收引起的停產停業損失如何補償?南都記者昨日在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官網上看到,該廳近日下發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國務院590號令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廣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特別是對停產停業損失給出了具體的補償標準。
兩年前,國務院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即國務院令第590號,從實施主體、法律關系、征收程序、強制執行模式等層面上對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作了重大調整。但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方面,卻沒給出具體規定,只是表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此次廣東省下發的《通知》,明確提出,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1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者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本地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額或者同類房屋市場租金計算。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計算;選擇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通知》也再次強調,在征收個人住宅方面,被征收人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按規定通過資格審核和公示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實際搬遷后的當月起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在輪候時采取加分等方式給予優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