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淺5年 廣東工資集體協商立規躊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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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在多個場合表態支持勞工權益,提出建立工會與企業之間協商的制度,支持工會直選。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整理發現,廣東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從2007年開始起草,其間兩…
近日,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在多個場合表態支持勞工權益,提出“建立工會與企業之間協商的制度”,支持工會直選。
不過,《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整理發現,廣東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從2007年開始起草,其間兩度被提請審議,但至今仍擱淺。
汪洋支持工會直選
多年來,中國企業工會一直處于比較尷尬的位置。
廣東省委黨校省情研究中心主任蔡兵對本報表示,工會雖然存在這么多年,但在保護工人利益方面尚待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蔡兵說,現在工會領導常常是副經理等管理者,在外資企業中是外方任命的領導人。而實際上,工會應該是工人自發的、自己組織選舉產生的、代表工人利益來跟資方進行溝通的組織。“工會應自下而上產生,這樣才能使得工人利益、訴求的表達機制在企業中健全起來。”
不過,從汪洋近期表態來看,工人利益將得到更多的保護。
廣東最早推行企業工會直選的是深圳的理光工業發展有限公司。今年4月,汪洋視察該公司工會時,要求推廣理光工會經驗,即“民主選舉、規范運作,獲得認可”。
5月27日,曾出現過勞資糾紛的深圳歐姆電子公司通過直選選出了新的工會。受到汪洋的鼓勵后,深圳表示,今年全市將有163家企業推行工會直選。
在5月的廣東省十一次黨代會上,汪洋報告中提到“建立健全利益相關群體之間,特別是工會與企業之間協商的制度”。
7月26日,汪洋在惠州說:“我們不要片面強調增長速度和總量,但還是要速度和總量,只是不要以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破壞資源環境為代價的速度和總量。”
分析人士認為,汪洋支持的“企業工會直選”,不僅對深圳市,甚至對整個廣東企業的工會都將產生深遠影響。這也是汪洋在廣東進行系列改革中的重要一環。
廣東省總工會一位工作人員告訴本報,工會民主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直接選擇指工會會員或代表投票選舉時直接選出工會主席,間接選舉則指的是由工會會員或代表投票選舉選出工會委員會,再由工會委員會選出工會主席。
“集體協商”一波三折
在“工會與企業之間協商的制度”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重要的一環。
1995年起,全國各地開始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工會法》、《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都曾對集體談判制度作出規定,工資集體協商是集體談判最核心的內容。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對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從2007年開始起草,2008年進入審議程序,其后因金融危機擱淺,2010年7月被重新提交至廣東省人大審議,但僅兩個月后,《條例》“草案修改三稿”又被從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的會議議程上拿了下來。
一名參與推動集體協商制度的廣東省總工會工作人員昨天告訴本報,他們目前仍在推動此事,但“你也知道現在的經濟環境,暫時先緩一緩”。
該工作人員透露,經濟環境只是其中一個原因,“還有很多具體原因,我也不太清楚。”
2010年的《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明確了職工一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啟動程序:1/5以上職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可以在企業工會組織或在地方總工會指導下,通過民主推選協商代表方式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廣東省綜合改革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彭澎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前幾年富士康工人跳樓及本田停工事件,使得政府重新重視企業工資調整的機制問題,但當時金融危機尚未完全過去,由于擔心改革會影響外資投資,使經濟雪上加霜,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再度擱淺。
協商不等于漲工資
廣東省總工會數據顯示,廣東省勞動爭議中有七成與薪酬福利有關。在新形勢下,如何在企業和職工之間建立合理的工資調整機制尤為重要。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兩年前在審議《條例》草案二稿時表示,省人大對于本條例立法的著重點是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但也會注意勞資雙方利益的平衡。他認為,政府要在企業和勞工利益中扮演一個中立的角色。
彭澎對本報表示,廣東要推動勞動用工制度變革的阻力首先來自企業界以及主管發展經濟的部門。本報記者在東莞采訪時遇到的一家臺資企業負責人就曾表示,《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已經讓他們“痛苦不堪”,如果再加上集體協商制度,他們將承擔更大的壓力。
然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推行依舊是改革的大方向。
彭澎說,新生代農民工與以前的工人完全不一樣,他們不再以賺錢為唯一目的,他們視野更開闊,相對不愁吃穿,要求的東西也不同。現在勞動力成本上升,爆出了珠三角地區的競爭力可能存在的問題,“但站在更高的層次上說,如果推行集體協商,這體現的是我們的勞動用工制度的優越性,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質的工人,促進經濟轉型升級。”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稅系主任林江也對本報表示,廣東省乃至珠三角地區工資水平在不斷攀升,很多企業可能應付不了而倒閉,再加上集體談判無異于雪上加霜。但從另一個方面考慮,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其實會使工人與企業之間有更好的溝通。
“我接觸過的一些工人對于企業的負擔過重也表示理解。他們也認為應該減少企業的壓力,因為經濟大形勢不好,保住企業,才能保住他們的飯碗。”林江說。
林江認為,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不代表著就會大幅度漲工資。企業把賬本拿出來給員工看,雙方會取得更好的協商效果。而這樣也可以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單方面宣布最低工資水平的盲目性,“如果這個制度建立起來,加多少工資不是由政府而是由企業主和工人協商決定的,這樣再由政府參照眾多企業的情況設定最低工資會更加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