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封堵房企境外發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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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找境內機構擔保到境外去發債融資,此路不通。 7月末,外匯局下發《關于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削減2011年度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
房地產企業找境內機構擔保到境外去發債融資,此路不通。
7月末,外匯局下發《關于核定境內銀行2011年度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在削減2011年度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規模的同時,明確規定,暫不受理境內房地產企業為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發行債券提供對外擔保的申請。
業內人士分析,這是控制跨境資金流入,打擊“熱錢”的又一加碼政策,并配合國內房地產市場調控。
這份通知稱,適度調減2011年度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規模,核定部分中資銀行、法人制外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2011年度指標合計7637622萬美元。
所謂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境內銀行應境內機構的申請,為其境外注冊的全資附屬企業或參股企業在當地融資提供的擔保。
金融問題專家趙慶明告訴記者,融資性擔保本質上是“準外債”,當銀行為企業在境外融資提供擔保時,實則就形成了對外債務。
此前,為壓縮跨境資金非法流動的空間,遏制違法違規資金流入和結匯,外匯局連續兩年減少境內機構短期外債指標規模等。趙慶明認為,如果只壓縮短期外債余額,有融資需求的企業可以利用政策的空子,通過申請融資性對外擔保,來達到企業境外融資的目的。
通知還指出,暫不受理境內房地產企業為其境外子公司在境外發行債券提供對外擔保的申請。趙慶明認為,結合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的減少,這份通知一方面配合目前國內房地產市場調控,另一方面有利于抑制“熱錢”的流入,此外也有助于改變目前國際收支失衡的現狀。
通知表示,外匯局受理境內機構融資性對外擔保申請事項,以及境內銀行辦理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時,均應嚴格審核境外被擔保人融資資金的具體用途。擔保項下融資資金不得以股權或債權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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