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審對原產日美等地氨綸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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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13日發布公告稱,即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
商務部13日發布公告稱,即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氨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氨綸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6年第74號公告、2008年第39號公告、2008年第68號公告、2010年第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此次期終復審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一致,調查將于2012年10月13日前結束。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