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決議擺烏龍 江山化工遭深交所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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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了特別決議表決事項需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才算股東大會通過的規定,江山化工被深交所開出罰單。此外,新綸科技總裁文勇也受到深交所處罰。據悉,江山化工今年1月14日披露臨時股…
因違反了特別決議表決事項需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才算股東大會通過的規定,江山化工被深交所開出“罰單”。此外,新綸科技總裁文勇也受到深交所處罰。
據悉,江山化工今年1月14日披露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非公開發行方案的議案》。
而事實上,對該議案投同意票的股份為285.1433萬股,投反對票的為189.8563萬股,投棄權票有2000股,投同意票的股東占該議案投票股份總數的60%,未達到三分之二以上。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因此該議案實際上未獲股東大會通過。此后,公司于1月20日披露了更正公告,對上述錯誤進行了更正。
深交所認為,江山化工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規定;公司董事長帥長斌、副董事長董星明、董事及董秘雷逢辰違反了第1.4條、第2.2條和第3.1.5條規定。深交所決定給江山化工及上述相關人員通報批評的處分。
此外,在臨時股東大會履行核查、驗證職責的浙經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懷宇、林慧也難辭其咎。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江山化工股東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合法有效,直至1月19日才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對錯誤進行更正。鑒于此,深交所同樣對上述兩人進行通報批評。
據了解,上述違規案例實屬罕見。一位資深律師向記者表示,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等,或者涉及公司章程特別規定的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他認為本次江山化工相關律師由于工作疏忽而導致失誤的可能性更大,由于投票結果一定會予以公示,沒必要為了議案通過而鋌而走險。
新綸科技4月25日也被深交所亮出“黃牌警告”。究其原委,則是與日前被施以通報批評的深圳惠程如出一轍。經查明,新綸科技總裁文勇于2009年7月時任新中基總經理時受到深交所通報批評處分。2011年4月18日,新綸科技擬聘任文勇為新綸科技副總裁。但文勇在對外披露的個人簡歷及簽署的《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均未說明其在2009年受過本所通報批評處分的情況。為此,文勇再次受到通報批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