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違規即退市應盡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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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證監會主席肖鋼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年會上發表演講時表示,證監會將繼續研究改革完善退市制度,重點解決上市公司重大違規如何退市這一難題。肖鋼的表態,再次引發市場對于退市問題的關注…
日前,證監會主席肖鋼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年會上發表演講時表示,證監會將繼續研究改革完善退市制度,重點解決上市公司重大違規如何退市這一難題。肖鋼的表態,再次引發市場對于退市問題的關注。
因為違規成本低的“劣根性”一直未能消除,A股市場中違規行為層出不窮。然而,即使是像綠大地、萬福生科等如此惡劣的造假上市行為,也囿于制度建設上的缺陷,監管部門無法責令其直接退市。因此,許多企業不惜通過包裝粉飾的方式尋求上市。而一旦成功掛牌,則“被退市”將變得很困難,而造假者卻可從中獲取巨大的利益。去年IPO專項財務核查,最終先后有280家企業退出,已經從側面說明了問題所在。
鑒于A股上市公司頻頻發生違規行為的現實,筆者呼吁重大違規即退市的措施早日實施。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如果責令其退市,筆者以為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是法律依據問題。責令發生重大違規行為的上市公司退市,首先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據,然后監管部門才可依此制定相關制度。綠大地、萬福生科之所以沒有“被退市”,主要是現行證券法并沒有規定造假上市就必須退市。如《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正是有了此規定,該退市的公司沒有退市,不該上市的企業紛紛在A股掛牌。
其二是哪些重大違規行為應該退市。滬深交易所雖然對退市制度重新進行了修訂,但A股市場的退市門檻仍然偏高是不爭的事實。如美國紐交所制訂了如下退市標準,如果上市公司的操作違反公共利益;或者上市公司沒有及時、準確、充分地向股東和公眾披露信息;財務報告有虛假;經營或財務狀況不能令人滿意等,將會被退市。上述情形在A股市場可以說頻頻出現,今后如果再次發生,是否該退市呢?筆者以為,像包裝粉飾業績造假上市、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陳述、上市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到投資者的利益與資本市場整體利益的(如光大“烏龍指”),這些上市公司都必須被“掃地出門”。
其三是做好投資者保護工作。上市公司退市之后,投資者利益如何保護,顯然是一個事關大局的問題。如果上市公司因違規行為被退市,最終卻由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來埋單,這顯然是非常不公平的。而鑒于被退市是因上市公司的重大違規行為引起,所以上市公司理應承擔全部的責任,包括投資者出現的損失。如果相關上市公司無法補償投資者,可采取拍賣其資產等手段來實現。
其四,對于因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導致退市的,應該禁止其通過資產重組、借殼上市等方式實現重新上市。總之一句話,對于這類上市公司,資本市場的大門要永遠對其關閉。這既是嚴懲違規者的需要,也是警示后來者的基本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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