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證監會官員“互動”:業內寄望PE協調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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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財經日報》昨日證實,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原處長劉健鈞在本周正式調任證監會基金部。由于劉健鈞在發改委曾主管創投和私募監管近十年,亦曾參與《基金法》的立法和修訂,業內人士…
《第一財經日報》昨日證實,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金融處原處長劉健鈞在本周正式調任證監會基金部。由于劉健鈞在發改委曾主管創投和私募監管近十年,亦曾參與《基金法》的立法和修訂,業內人士認為,劉健鈞的履新或許能夠為證監會和發改委的剪不斷、理還亂的PE監管權之爭帶來一絲“潤滑劑”。
“發改委不能從PE募、投、管、退的環節對PE進行一個完整的監管,劉健鈞這時履新,可以在證監會的平臺上以一個新的視角看PE,能夠更清楚地理解PE,更科學和更有針對性地監管。這對PE行業是一個利好消息。”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衛鋒對《第一財經日報》稱。
證監會為備戰私募延攬人才?
“剛剛到證監會報到,在進行各種入職手續。”昨日,劉健鈞在回答本報電話訪談時僅簡單證實了調任證監會基金部的消息。對新的工作定位,他不愿過多回應,稱“現在還沒有正式分工”。
但據接近證監會基金部的人士稱,劉健鈞將主要從事私募基金制度建設和市場監管工作。今年6月1日起,新《基金法》將正式實施,新修訂的基金法明確了證監會對非公開募集基金進行監管,尤其將私募證券基金納入新法調整范圍。
為了配合新基金法的實施,證監會也對原有的部門法規進行了修訂,今年2月又出臺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這部暫行辦法將目前尚未納入監管的、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范圍。
此外,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合伙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類基金”也納入了調整范圍。通過出臺暫行辦法,證監會將其監管范圍擴大到了各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值得注意的是,PE/VC的股權投資行為仍然沒有納入調整范圍。不過,證監會傾向于按照功能監管原則,只要PE/VC管理機構管理的基金產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注冊。
如此一來,那些希望多元化投資的PE/VC機構將進入證監會的監管視野。不過,這種監管不具有任何的事前審批色彩,更多是一種宏觀風險監控,以及具體投資行為的事后監管。
私募基金監管對于證監會而言也是全新的監管領域。目前證監會基金部尚無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處室,調劉健鈞到來可能意在為成立新的處室做準備。
關注創投業超十年
劉健鈞上世紀90年代末進入發改委,主管創投業的政策推動和監管超過十年。曾先后參與《投資基金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的起草。2005年,十部委曾聯合出臺《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創投基金投資創投企業的金額進行稅收抵扣。
上述辦法奠定了監管部門鼓勵創投業發展的政策基調。作為這一辦法的始倡者和主要起草人,劉健鈞其后又推動發改委出臺了其他一些針對創投業的相關配套辦法。與此同時,發改委近年來針對創投業的自愿備案和對私募股權基金強制備案的監管模式也是在劉健鈞推動下建立。
“發改委在我國PE/VC的最初發展階段,起到了很好的扶持和促進作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曾這樣評價。
而郭衛鋒則認為,除了對PE/VC的多年關注,劉健鈞對創業板也有較多研究,還曾專門發表過文章。此外,劉健鈞還曾在淄博基金工作過,對公募基金和資本市場是有一定情結的。
或許是劉健鈞的專業和背景令證監會決定調他過去主管私募。今年4月初,業內就曾傳出劉健鈞將轉會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消息,但遭到了他本人的否認。
部委PE監管之結能否解開
在新基金法去年三次審議時,發改委和證監會就PE的監管權之爭成為關注焦點。3月份,發改委還曾出臺一項通知,其中規定PE不得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和公募基金,這與證監會鼓勵發展大資管的相關政策并不合拍,一時PE業內出現“部委打架、機構遭殃”的說法。
劉健鈞履新證監會會不會讓發改委放棄對PE的監管權?業內人士稱認為,短期之內很難。本報了解,劉健鈞離開后,將由財金司副處長王麗接管PE相關具體工作,而前述《通知》也恰恰是由王麗實際起草。
“但毫無疑問,劉健鈞從發改委調往證監會應是行業的一件幸事。劉健鈞或許還能在兩部委協調監管中發揮一定的潤滑劑作用。”郭衛鋒對本報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