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監局提示商業銀行與第三方理財機構合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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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銀監局11日下發《關于商業銀行與第三方理財機構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滬銀監通[2013]24號)要求商業銀行應重點關注以下風險和行為:一是聲譽風險;二是客戶信息安全;三是非正常資金往來;…
上海銀監局11日下發《關于商業銀行與第三方理財機構合作風險提示的通知》(滬銀監通[2013]24號)要求商業銀行應重點關注以下風險和行為:一是聲譽風險;二是客戶信息安全;三是非正常資金往來;四是員工“私售”產品。要高度重視風險隔離,防止第三方理財機構借用商業銀行聲譽增信。
上海銀監局在《通知》中指出,當前,獨立于金融機構的第三方理財機構,在缺少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的環境下,為社會公眾提供理財服務或者銷售投資品等。這類機構以“財富管理”、“投資管理”、“理財咨詢”等多種形式出現。
上海銀監局要求商業銀行首先要注重聲譽風險。第三方理財機構代理發行或推介的產品可能由銀行托管,也有一些機構僅在商業銀行開戶,但在外宣傳中擅用資金銀行托管等詞語,或在企業產品推薦資料中,聲稱與商業銀行在產品設計和篩選方面有深度合作,借用商業銀行聲譽增信。
上海銀監局還提醒,第三方理財機構的傭金激勵機制和售出為止的展業方式,可能導致強調收益隱瞞風險的銷售行為,會因客戶利益受損而引發銀行聲譽風險。
其次是客戶信息安全風險。為準確找到符合條件的高凈值客戶進行推銷,第三方理財機構可能從商業銀行私人銀行或零售業務部門搜集符合標準的客戶名單和信息。
三是非正常資金往來風險。上海銀監局提醒,目前市場上第三方理財機構大多只提供理財規劃和產品推薦,客戶自主進行資金劃轉和管理,但有小部分機構與客戶發生大額資金往來,在客戶投資受損時,銀行可能有連帶責任,包括基層員工的操作風險。
四是員工“私售”產品風險。上海銀監局稱,前期商業銀行機構在排查和自查中發現,存在員工擅自參與銷售第三方理財機構推薦產品的情況。有第三方理財機構發送郵件或短信給銀行理財經理,宣傳代銷其產品的高傭金,引誘銀行員工“私售”。也有個別產品開發設計機構會同時在商業銀行機構和第三方理財機構銷售產品,并讓兩者相互知曉,客觀容易誘發商業銀行銷售人員“飛單”現象。
上海銀監局強調,商業銀行應重視風險隔離,如與這類機構有合作關系,應當充分評估各種風險傳導的可能性,并相應加強風險管理。在為以投資公司、理財顧問公司等多種形式命名的第三方理財機構辦理開戶時,應嚴格審核材料,并加強日常走訪和管理,防止借用商業銀行聲譽增信。
此外,還要高度重視客戶信息保護;加強高凈值客戶和本行開戶的第三方機構賬戶資金監測或資金劃轉控制,高度關注和分析單一或區域性分支機構較集中的個人客戶資金流出;警惕和防范頻繁、大額、非正常資金往來帶來的各種風險。
上海銀監局要求,商業銀行尤其要加強產品銷售終端管理,堅決杜絕基層網點和員工銷售或推介未經批準的非本行產品。同時,要從維護商業銀行客戶利益出發,加強客戶的風險教育和知識普及,幫助客戶識別各類投資品的本質與風險,提高主動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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