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就韓美油井鋼管反傾銷措施案發布專家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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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世界貿易組織WTO就韓國訴美國對韓油井鋼管反傾銷措施案(DS488)發布專家組報告,詳細內容,請參見WT/DS488/R。 該案專家組作出以下裁決: 1.支持韓國的部分主張,認定美…
2017年11月14日,世界貿易組織WTO就韓國訴美國對韓油井鋼管反傾銷措施案(DS488)發布專家組報告,詳細內容,請參見WT/DS488/R。
該案專家組作出以下裁決:
1.支持韓國的部分主張,認定美國存在以下行為:(1)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條規定,因為美國商務部未根據韓國應訴方的國內同類產品銷售的實際數據來計算韓國應訴方涉案產品結構價格的利潤額;(2)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i)款和第2.2.2(iii)款規定,因為美國商務部依據對“同類產品”的狹義定義認定其不能根據《反傾銷協定》第2.2.2(i)款計算結構價格的利潤額及根據第2.2.2(iii)款計算利潤上限。(3)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iii)款規定,因為美國商務部未能按該條款要求計算和適用利潤上限,進而未能使用合理的利潤額推定韓國應訴企業涉案產品正常價值,因此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條規定;
2.認定韓國未能有效證實美國推定韓國NEXTEEL涉案產品出口價格的方法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3條規定及其它13個做法違反WTO相關協定。
3.對韓國關于美國商務部未能基于Tenaris財務報表中的利潤率使用合理方法計算韓國應訴企業結構價格利潤率的做法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iii)規定等5個主張不予裁定,因為這些主張內容不屬于專家組審查范圍。
4.由于美國商務部就該案發回重審的裁決內容不在專家組審查范圍內,故不審查韓國與之相關的主張。
5.在審查韓國關于美國未能基于韓國國內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銷售的實際數據推定韓國應訴企業涉案產品結構價格的利潤的做法違反《反傾銷協定》第2.2.2條規定等3個主張時,專家組運用司法經濟原則。
6.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8條的規定,在違反所適用協定項下義務所采取的措施應被推定為自始無效或減損的行為。本案中違反《反傾銷協定》的措施造成韓國利益受損。
7.根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9.1條建議美國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反傾銷協議》所規定的義務。
韓國于2014年12月22日向WTO申請啟動與美國磋商程序,雙方于2015年1月21日展開磋商但未能達成一致,韓國于2015年2月23日向WTO申請的專家組在2015年3月25日成立。中國、歐盟和土耳其等作為第三方參與該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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