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通過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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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限制低質煤的流通使用,從源頭控制降低燃煤污染。 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是影響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的重要原因之一。據了解,天津市…
今天,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煤炭經營使用監督管理規定”,限制低質煤的流通使用,從源頭控制降低燃煤污染。
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是影響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的重要原因之一。據了解,天津市現有1041家煤炭經營企業,年經營量1億噸,約5000萬噸銷往本地市場,2012年電力、冶金、化工、供熱、石油化工等重點單位共用4105.81萬噸標準煤,占全市用煤量的80%以上。今天通過的“規定”嚴管銷售和使用中的煤炭質量;要求經營企業所存煤炭必須集中在經營性的堆場;對用煤單位設定兩項義務,一是必須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二是必須保證防治設施
正常使用;“規定”嚴管儲煤場地的揚塵污染,經營性煤炭堆場和非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應采用防風抑塵網(墻)同時配套苫蓋、噴淋設施,民用煤配送網點和重點行業用煤單位的儲煤場,應采用密封措施。
“規定”還要求對年綜合耗能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煤單位實行強制清潔生產審核。
今天的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了工業和民用煤新的地方標準,嚴格控制了全硫、灰分等對環保影響較大的質量指標,區分了工業用煤和民用煤的要求,工業用煤又區分了發電與非發電用煤,在發電用煤指標中全硫含量限定為≤0.5%,低于《京津冀及周邊地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規定的≤1%的要求,灰分指標要求≤12.5%,低于上述細則灰分≤16%的規定,對民用煤全硫含量要求達到≤0.4%,為國內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