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煤炭經營企業不再需要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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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此次修改煤炭法,擬取消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的行政審批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
據報道此次修改煤炭法,擬取消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的行政審批規定。
現行法律規定,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該法的其他有關條文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申請、頒發、注銷、吊銷、監督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考慮到煤炭生產許可與煤礦安全生產許可的條件交叉重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可以解決設立煤炭生產許可所要解決的問題,草案其修改為“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同時,刪去與煤炭生產許可證有關的規定。
現行煤炭法對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和審批作出了規定。考慮到是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由市場主體自己決定,可以通過市場機制調節,不需要行政審批,草案刪去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