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煤炭價格機制改革歷程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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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中電聯在其發布的《2012年前三季度全國電力供需形勢及全年分析預測報告》中提出,電煤價格并軌是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應首先建立完善市場化機制,在此基礎上推進電煤價…
目前國家發改委也正就電煤價格并軌方案征求意見,最終方案有望年底之前公布。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有三個主要變化:其一,取消電煤重點合同,用中長期合同取代之,中長期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國家發改委為此將專門出臺一個 《煤炭中長期合同管理辦法》;其二,中長期合同價由煤電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即國家不設置前置性基礎價格,價格由企業自主協商;其三,電煤價格改革有一整套方案,除了電煤并軌機制外,鐵路運輸和電價也有配套措施。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重點合同電煤價格和市場煤炭價格雙軌制,作為中國目前僅有的還在實行價格雙軌制的商品之一,煤炭價格并軌是今年能源價格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縱觀我國煤炭定價制度的歷史沿革,可以分為計劃經濟時代和市場經濟時代,計劃經濟時代從1949年至1992年,在此期間,從1985年起煤炭計劃定價制度開始松動,1993年起煤炭定價制度正式向市場化過渡,2006年12月,煤炭供應的雙軌制被正式取消,電煤價格完全進入市場化軌道。煤炭價格形成機制按照時間順序大體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1949年建國初期至1985年):由國家制定煤炭價格,實行價格單軌制。在這一期間國家前后進行過五次煤炭價格調整,但都是微調,一直沒有從根本上考慮煤炭價值補償和市場決定價格的問題。結果是經過調價價格失衡問題有所緩解,但很快出現價格復歸和出現更大的價格矛盾。這一時期的煤炭價格既不反映價值,也不反映供求關系。
第二個階段(1985年前后至1992年):國家控制大部分煤炭價格,實行價格雙軌制。這一時期我國拉開了多層次煤炭價格指數的序幕,煤炭價格政策為:全國統配煤礦、重點煤礦的煤炭價格,實行統一的計劃價格,即國家指令性計劃;全國統配煤礦、重點煤礦在完成計劃后的超產部分煤炭的價格,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加價;為鼓勵缺煤地區提高自給率、減少該地區煤炭調入量,國家規定供方調劑給缺煤地區的煤加收地區差價;用戶需要的特殊煤種,由供需雙方實行協議價格,市場在此定價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個階段(1993年至今):煤炭價格向市場化進度。分析我國煤炭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歷程,可以將1993年作為計劃經濟時代和市場經濟時代的分水嶺,從1993年開始,隨著全國煤炭產量大幅增加,特別是市場化改革進程加快,國家逐漸放開了除發電用煤以外的煤炭價格。
雖然從2002年1月1日起國家計委取消了對電煤的國家指導價,煤炭產品的價格主要由市場供需關系決定,但由于多重因素影響,電煤價格雙軌制以及電煤由政府指導定價的形勢仍然沒有根本性改變。即使在2006年政府決定全部放開電煤價格后,重點合同電煤價格與市場煤價格的差距仍非常大。
我國目前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尚不完善,由于市場失靈的存在,并不能體現出煤炭的真實成本,也未能將煤炭開采所造成的地質損害和環境損失等外部成本納入到定價體系當中。不健全的價格形成機制也降低了行業競爭能力,由于煤炭價格較低,導致煤炭工業與其他工業部門的利潤水平相差懸殊。
今年前三季度,煤炭行業在國內外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下,產業景氣持續下行,在產品庫存不斷攀升、價格下行壓力較大的背景下,煤炭價格并軌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業內認為,一年一度的煤電協調機制即將啟動,在煤電雙方議價主動權有所逆轉的前提下,政策調整處于“窗口期”;隨著市場煤價格持續下跌,市場煤和合同煤價格越來越接近,煤炭價格“雙軌制”迎來了并軌的好時機。
雖然近年來,企業煤電一體化建設、煤電聯動、電價改革以及國家煤炭應急儲備基地的建設都為價格并軌做好了準備。但能否充分實現價格機制作用,有效配置煤炭資源,對于煤炭產業各個利益方都是一個考驗。
分析比較國外主要國家的煤炭資源價格形成機制,也可以為我國煤炭價格機制改革提供一些借鑒,首先要全面實現煤炭價格形成市場化機制,讓供需雙方可以根據市場的作用協調形成市場均衡價格,在這一過程中,國家可以適度進行調控干預,提供立法和相關稅費制度來支撐煤炭價格機制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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