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發布轉融通業務規則 轉融資先行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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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中國證券金融公司27日發布《轉融通業務規則》和《融資融券業務統計與監控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同日也發布了轉融通業務配套細則,…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中國證券金融公司27日發布《轉融通業務規則》和《融資融券業務統計與監控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同日也發布了轉融通業務配套細則,標志著轉融通試點實質啟動。根據工作安排,中國證券金融公司將先行啟動轉融資試點。
今日晚間滬深交易所同時發布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要求試點期間,證券出借人僅限于機構投資者,證券出借交易實行定價交易。暫不接受約定申報,暫不對證券出借交易收取費用。
根據《上交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證券金融公司是證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交易所會員為其客戶提供證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務的,應當向交易所申請交易權限。會員應審慎評估客戶對證券出借交易的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風險教育,并審核客戶參與證券出借交易的資質。會員應當與參與證券出借交易的客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并簽署風險揭示書。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單元的其他交易參與人也可向交易所申請進行證券出借交易的交易權限。
證券出借交易標的證券的范圍與可融券賣出標的證券范圍一致。證券出借交易實行固定期限,分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個檔次。
證券出借交易可以實行定價交易、議價交易和競價交易。交易日開市前,借入人應當向市場公布其當日有借入意向的標的證券對應的各期限的證券借入費率。當日公布的費率當日不得變更。
交易所接受非約定申報和約定申報兩種類型的申報。非約定的證券出借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的成交方式撮合成交。約定的證券出借交易按約定的對手方撮合成交。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對接受的證券出借申報及證券借入申報按照約定申報和非約定申報分別進行撮合,生成成交數據。
交易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報當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銷;接受借入人借入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申報當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銷。當日全天停牌的標的證券,不接受有關申報。臨時停牌的標的證券,停牌期間不接受有關申報,但可以撤銷申報。
出借人應當委托其賬戶指定交易且為其提供證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務的會員進行證券出借交易申報。持有、租用交易所交易單元的其他交易參與人,取得證券出借交易權限后,可以直接通過其交易單元進行證券出借交易申報。
出借人在撤銷申報指令前,不得對已申報出借的證券再申報賣出或者另作他用。因出借人證券賬戶中證券不足導致已成交的證券出借合約交收違約的,出借人應按照已成交的證券出借合約金額的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出借人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最低單筆申報數量不得低于1萬股(份),最大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借入人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最低單筆申報數量不得低于1萬股(份),最大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億股(份)。
借入人未能按期歸還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額歸還和支付相應證券、資金的,應當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債務金額0.05%的違約金。借入人無法歸還借入證券、未支付借券費用或者未支付權益補償的,應當與出借人協商債務清償方式。
證券出借交易歸還日為非交易日的,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歸還日標的證券停牌的,順延至復牌日。順延超過30個自然日的,借入人與出借人可以協商采取現金方式清償。現金清償應當根據上交所或上交所認可的指數編制機構編制發布的股票行業指數計算該證券的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