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閉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把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明確列為2009年經濟工作的首要任務。專家指出,在中央圍繞保增長推出的一攬子宏觀調控舉措中,“實行結構性減稅”將為2009年中國稅收政策的關鍵詞之一。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30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結構性減稅的核心內容固然是減稅,但將“結構性”與“減稅”聯系在一起,提法相對較新,其背后有特殊含義。 高培勇認為,結構性減稅有別于全面的減稅,是針對特定稅種、基于特定目的而實行的稅負水平消減。其所牽涉的稅種是有選擇的,并非不加區分地針對所有稅種的稅負水平“平均使力”或“一刀切”式削減。 “這一舉措的目的主要是拉動消費與投資,特別是擴大最終的消費需求,而主要不是著眼于一般意義上的社會總需求的增加。”高培勇說。 高培勇指出,結構性減稅還有別于大規模的減稅,所實行的是小幅度、小劑量的稅負水平消減,意在從量上削減稅負水平,因此是“有限度而不是大量”的減稅。 此外,他認為,結構性減稅也有別于稅負水平維持不變的有增有減結構性調整。盡管在稅收政策上同樣會有增有減,但結構性減稅追求的目標是納稅人實質稅負水平的下降,而不是維持實質稅負水平大致不變條件下,不同納稅人群體之間稅負水平的此增彼減。 當前我國之所以要實行結構性減稅,高培勇認為有兩個重要原因。一是面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不斷蔓延以及我國經濟生活中的深層次矛盾,當前保增長的根本途徑就是擴大內需,而擴大內需在財政上可以實施的基本舉措,無非有增加政府支出和減少政府稅收兩個線索。其中,以減稅來擴大居民和企業的可支配收入,從而拉動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無疑具有基礎性意義。 此外,我國現行的稅制結構需要優化也是實行結構性減稅的重要原因。高培勇認為,減稅必須有長遠的戰略考慮,不能也不應脫離既有的稅制改革方案軌道。 我國從2003年后期開始的新一輪稅制改革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優化現行的稅制結構。如逐步增加直接稅并相應減少間接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盡快開征財產稅并結束財產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完善出口退稅制度等等。 高培勇建議,迄今為止,政府已推出并將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化繼續推出一系列的以減稅為主要取向的稅制調整舉措,但就現實中稅收收入的格局和實行結構性減稅的主要目標看,減稅應重點鎖定在兩個稅種上: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我國將從2009年1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高培勇說,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的過程,也就是增值稅計稅基數趨于縮小的過程。在稅率不變的條件下,其最終的效應就是減稅。 據財政部門估算,僅增值稅轉型一項減稅舉措,在2009年將減少大約1200億元的稅收收入。 “作為我國第一大稅種,2007年增值稅收入占到了全部稅收收入的44%。它的調整和變動,無論對于中國現行稅制還是對于整個稅收收入而言,都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之效。因而,增值稅在全國范圍內的轉型,可說是政府能夠拿出的最大的減稅動作。”高培勇說。 但他同時強調,增值稅轉型能否產生預想的減稅效應,最終取決于企業對此項改革的反應。“只有企業真的擴大設備投資,真的著手技術改造,增加投資需求,增值稅轉型的減稅效應才能真正"落袋為安"進入企業的腰包”。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針對近期社會上出現的“進一步增加工資薪金所得額扣除標準”呼聲,高培勇認為,綜合考慮當前中國的現實和新一輪稅制改革的方案,在分類所得稅制背景下僅增加工資薪金所得額的扣除標準,很難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起到明顯效果。 鑒于“十一五”規劃所繪就的新一輪稅制改革方案,已經把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方向確定為“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高培勇認為,政府應抓住從現在起到2010年末不足兩年的改革機遇期,通過將個人所得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改革付諸實施,從而在全面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前提下求得中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的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