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進口取向性硅電鋼進行反傾銷期中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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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部27日發布2011年第3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的取向性硅電鋼進行傾銷和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公告稱,2010年4月10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21號公告,決定自2010年4月…
中國商務部27日發布2011年第3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的取向性硅電鋼進行傾銷和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公告稱,2010年4月10日中國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21號公告,決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對原產于美國和俄羅斯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征收反傾銷稅。
2011年4月29日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向中國商務部提出申請,要求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進口取向性硅電鋼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主張終裁后一年間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向中國出口的取向性硅電鋼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計算過去一年上述兩家俄羅斯公司的傾銷幅度,并相應修改反傾銷稅稅率。
中國商務部經審查認為,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寶鋼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要求。中國商務部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始對原產于俄羅斯新利佩茨克鋼鐵股份無限公司和維茲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的取向性硅電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來源:新華網